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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最新修改后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2019/7/2 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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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近年来每年都有一定的修订,申请人应关注实施细则修订对申请实务的影响。在2018年9月至10月举行的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五十届大会(第二十九次特别会议)通过了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修改,该修改的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果对于专利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一品慧诚专利申请

  据介绍,前几年的细则中关于国际初审程序的历次修改主要涉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撰写内容和申请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在程序方面并无大的变动。将于2019年7月1日生效的细则首次涉及到了国际初审程序中时间点的变化。

  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缩短了国际初审的启动时间。新细则规定,允许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得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相关费用和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条约第17条(2)(a)做出的宣布,以及根据细则43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后,启动国际初步审查,除非申请人明确请求推迟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直至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简言之,就是如果满足了启动国际初审的条件,那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即可启动初审程序,除非申请人要求推迟启动。

  在修改之前的细则中,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应在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之前启动国际初步审查,这些期限是: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条约17条(2)(a)所述的声明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细则69.1(a))。所以,就算国际初步审查的文件和费用方面已经满足了细则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也会等到上述期限届满之后才启动国际初审程序。当然,申请人在填写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表格(PCT/IPEA/401)时有权取消此项时间限制,明确要求提前启动,但是,目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对这一取消的利用比较谨慎。(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张业勤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