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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清远市机构和企事业服务2年以上的,奖励3000元,来申报..

2022/3/3 8: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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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知识产权后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十三)专利代理人才资助

(一)资助类别及标准

1.本地户籍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资格考试,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全额资助。

2.对持证专利代理师在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服务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本地户籍人员或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

2.申报服务2年以上资助的,申报时应处于在职状态。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或本市学生证(我市就业、创业的外地人员另需提交报名前一月在清远的社保缴费证明);

3.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4.考试报名费票据及报名通知文件;

5.申请服务2年以上资助的,除提交以上1-3项材料外,增加提交服务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能够证明持证服务满2年以上的材料;

6.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

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清府办〔2021〕4号)、《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清市监联〔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市级知识产权后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别

符合《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第二章所列明的后资助项目(版权资助除外)均可申报,包括:

(一)专利资助

(二)注册商标资助

(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助

(四)知识产权交易运用补助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六)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七)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标准奖励

(八)新认定省级以上优势示范企业资助

(九)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十)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资助

(十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十二)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扶持

(十三)专利代理人才资助

(十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扶持

二、资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申报资助扶持。

申报专利、商标相关资助的,原则上申报人应为排第一顺序位的权利人。

三、受理范围

本次资助受理范围为:2021年2月20日-2021年12月31日发生并符合本次组织申报资助类别的知识产权项目(其中,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的受理范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及资助标准

参照《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

五、申报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举措,提升项目申报便利度,本年度资助申报通过以下方式:

1.网上填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于3月18日前登录清远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网址:ipggfw.gdqy.gov.cn/),点击“资助申报”进行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2.网上审核。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于3月25日前完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复核。

3.纸质材料递交。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公示后,各申报人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登录申报系统下载打印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盖章、签字)邮寄或提交到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六、特别说明

1.通过贯标资助时间界定以申报项目完全达到政策要求的所有前提条件的时间点为准。

2.个人年度专利资助不超过5件。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申报要求:(1)未经备案的项目:借款日发生在2021年2月20日(不含当日)之前,且借款合同于12月31日前到期并已按约定完成还本付息的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未经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备案的,质押融资项目金额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融资登记金额为准。(2)已备案项目: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按约定完成还本付息的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且经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备案,质押融资项目金额认定以风险补偿项目备案登记额为准。(3)2021年2月20日《清远市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未经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备案的,不予资助。

4.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标准:获美国、欧洲专利局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获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资助0.5万元/件。同一项发明创造最多资助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因申报周期、技术平台开发及疫情等因素影响,本批次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最后期限放宽至获授权后14个月内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5.已纳入“双100”计划扶持的保险,不再补助。

6.版权资助由版权主管部门另行组织。